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一轮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
信息来源: 发布日期:2011-12-20 浏览次数:   字号:【

 


连政办发[2005]175号








各县、区人民政府,市各委、办、局,各直属单位:





    按照国务院“地方志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”、“一届志书完成之日,就是新一届志书开修之时”的要求和省政府办公厅《关于做好新一轮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》精神,经市政府研究,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开展新一轮地方志编纂工作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



一、充分认识做好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重要意义


     编修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的优良文化传统,是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种全面、系统的总结和记载,是一项长期的具有连续性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事业。我市第一届社会主义新方志的编纂任务圆满完成,出版了一批高质量的市、县(区)志和专业志、部门志,为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。开展新一轮地方志编纂工作,是我市先进文化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,对于全面反映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就,充分发挥地方志存史资政、教化风气的积极作用,促进我市三个文明建设将发挥重要作用。各县(区)、各部门、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新一轮地方志编纂工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,从实践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,围绕“服务当代,有益后世”的目标,认真做好新一轮地方志编纂工作,力争推出一批精品佳作、良志名志。





二、明确新一轮地方志编纂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


    做好新一轮地方志编纂工作,必须以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,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和方法,突出时代特色和连云港特色,全面真实地反映我市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,积累和保存地方文献,总结借鉴历史经验,为实现连云港快速崛起、构建文化大市和和谐社会服务。总体目标是,从2005年到2010年,用5年左右时间,续修并基本完成市、县(区)两级志书编纂任务。具体包括《连云港市志》、《赣榆县志》、《东海县志》、《灌云县志》、《灌南县志》、《新浦区志》、《海州区志》、《连云区志》、《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志》,共计1部市志和8部县(区)志。县(区)志要力争在2009年完成编纂出版任务,市志确保在2010年完成编纂出版任务。有条件的单位可续修或编修乡镇志、村志、企业志、部门志、山水志等各类志书及地情书。同时,整理出版具有历史价值的旧志,以利古为今用。继续做好市、县(区)年鉴编纂出版工作,为修志积累资料,为资政存史服务。





三、认真落实新一轮修志工作要求,确保志书质量


     市、县(区)两级地方志办公室都要建立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及志书质量责任制,确保志书具有较高的权威性、学术水平和文化价值、社会价值。要以对社会、历史、后人高度负责的态度,把精品意识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及各个环节,做到政治观点正确,体例结构合理,内容全面系统,资料翔实可靠,文字精炼流畅,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鲜明。志书出版要严格执行二审一验收制度,并经同级政府批准,由出版社正式出版。要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收集、整理、加工、储存资料,推进志书编纂工作的数字化建设,有条件的地方可出版电子版或网络版志书。加强修志档案管理,修志资料(文字、图片、照片、音像、实物等)应及时立卷归档,集中保管。





四、切实加强对新一轮修志工作的组织领导


     建立健全“党委领导、政府主持、部门配合、专家修志”的工作体制。各级政府要把地方志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领导责任制,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,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,及时协调、解决修志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。切实做到领导到位、机构到位、经费到位、队伍到位、条件到位,形成地方各级政府负总责,各有关部门和团体共同参与、分工协作,地方志办公室总纂完成的工作格局。市、县(区)新一轮地方志编纂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,按年拨付。进一步强化地方志工作部门的职能。市、县(区)两级地方志机构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,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,认真制订新一轮地方志编纂工作规划。在完成本级修志任务的同时,要加强对下级志书和部门(行业)志编纂的指导和评审验收。市地方志办要会同市政府办、市目标办做好新一轮地方志编纂工作的督查考核工作,对市志各承编单位和各县(区)的地方志编纂工作“一纳入、五到位”情况进行督查通报,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列入年终目标考核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增强全局观念,加强协调配合,大力支持修志工作,确保圆满完成新一轮地方志编纂任务。


 





 





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





二00五年十一月十五日





 












 


 


 


主题词:文化地方志 编纂 通知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
抄送:市委各部门,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,市政协办公室,市法院,市检察院,连云港警备区,市各人民团体,驻连部、省属单位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
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       2005年11月17日印发